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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44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苗某。被执行人王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即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王 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文成Mê??1ê?…?üJ'ù???m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