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苗某。被执行人王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即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王 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文成Mê??1ê?…?üJ'ù???m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