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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369-1号

王成志、齐小磊等与杨贵军、段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志,齐小磊,王金山,杨贵军,段玲,杨嫚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369-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志,居民。申请执行人齐小磊,居民。申请执行人王金山,居民。被执行人杨贵军,居民。被执行人段玲,居民。被执行人杨嫚嫚,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成志、齐小磊、王金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贵军、段玲、杨嫚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廷生

审 判 员 张德中代

审判员 张常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