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617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平,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榆次区乌金山镇西算峪村村民,住。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5)第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指控,2015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艳平在榆次什贴镇韩家寨村韩某1和闫某家的老院子窑洞内盗窃了两个瓷罐、两个瓷肥皂盒、烟斗、烟嘴、铜钱和粮票等物品,将盗窃之物于2015年5月14日早上卖给赵某1,得赃款300元;2015年5月14日中午张艳平再次到韩某1和闫某家的老院子窑洞内盗窃五个陶瓷胆瓶、两个穿衣镜、一个黑色釉罐及铜钱等物品,经鉴定:闫某家盗窃物品价值2135元、韩某1家被盗窃物品价值675元;2015年1月28日晚,张艳平在榆次北辰风景小区门口的好运来菜店旁,将赵某2停放的一辆银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晋K×××××)盗走,过几天后发现被害人赵某2报警,遂将车又开回菜店门口。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8000元。2013年11月14日凌晨,张艳平在榆次乌金山镇西算峪村王某家,盗窃一台液晶电视,价值475元,案发前已返还。综上,张艳平共盗窃四次,���窃价值共计1128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艳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张艳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艳平在榆次什贴镇韩家寨村韩某1和闫某家的老院子窑洞内盗窃了两个瓷罐、两个瓷肥皂盒、烟斗、烟嘴、铜钱和粮票等物品,将盗窃之物于2015年5月14日早上卖给赵某1,得赃款300元,后个人挥霍。2015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张艳平再次到韩某1和闫某家的老院子窑洞内盗窃五个陶瓷胆瓶、两个穿衣镜、一个黑色釉罐及铜钱等物品,经鉴定:闫某家盗窃物品价值2135元、韩某1家被盗窃物品经鉴定价值67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查获已由公安机关发还��主。2015年1月28日晚,被告人张艳平在榆次北辰风景小区门口的好运来菜店旁,将赵某2停放的一辆银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晋K×××××)盗走,过几天后发现被害人赵某2报警,遂将车又开回菜店门口。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8000元。2013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艳平在榆次乌金山镇西算峪村王某家,盗窃一台液晶电视,后被发现后还给受害人的哥哥王计生,王计生将被盗的电视还给了王某,经鉴定被盗电视的价值为475元。案发后,被害人赵某2、韩某1、韩某2、王某均了出具谅解书,均表示了对被告人张艳平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什贴镇韩家寨韩子龙家祖宅中。该宅院东北侧为东大街018/019号,东北侧还有一条东西向衍生的土路。该住宅东北侧为黑漆双开木质门,宅内南侧墙壁断裂。宅内东侧为摆放杂物的房间。院内西一户,西二户,西三户,西四户均被盗。经过勘查检查发现,在西一户,西二户,西三户,西四户的室内发现足迹若干枚,未发现指纹。2、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盗物品照片。3、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花卉纹瓶等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被盗的花卉纹瓶的财物价值为2810元。榆次区价格认证中心榆价认字(2015)第3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五菱牌小型客车价值8000元。榆次区价格认证中心榆价认字(2015)第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黑色TCL王牌液晶电视一台价值人民币475元。被害人赵某2、韩某1、韩某2、王某出具的谅解书,均表示了对被告人张艳平���谅解。被害人赵某2在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5年1月29日早上5点起床后,准备驾车出去,发现车辆被盗了,车牌号晋K×××××,五菱之光面包车,于2010年5月24日购买,车上无贵重物品。2015年1月30日晚10时许该发现被盗的车回来了,当天晚上该给以前雇佣的张艳平打过电话。被害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11月14日18时许,该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了,被盗一台黑色TCL王牌液晶电视,价值500元,之后就报了警。过了一两天,该的邻居张艳平将黑色TCL王牌液晶电视给了该的哥哥王计生,该哥又给了该。被害人闫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14日15时左右,该去韩家寨村接儿子(韩小龙),接到了韩茂林的电话,说该家被盗了,该回到家发现窑洞的门锁被撬开了,该赶紧进去看看古董还在不在,发现陶瓷胆瓶6个、穿衣镜3个、大号陶瓷盘10个左右、中号陶瓷盘15个左右、小号陶瓷盘20个左右、木质碟子20个左右、木质桌椅一个、陶瓷茶壶两个、陶瓷茶叶罐三个、锡制酒壶两个、陶瓷笔架、扣箱里放的碎银器、铜钱、毛主席胸章、粮票和补票都被盗走了。8、被害人韩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5年5月14日12时30分许该正从地里往家走时该村村民王玉梅告诉该说:有两个人抱着穿衣镜,在村南地里走,然后改就往那边走,到了地里该看见三个不认识的人旁边放着胆瓶,然后该回家后发现家里的胆瓶水壶等物品被盗。9、被告人张艳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该从小在什贴镇韩家寨询上学,对村里情况比较熟悉。2015年5月初该在王湖村卖面皮时认识一个收古董的,他让该留意哪里有古董。后来该回了老娘韩家寨村,村里有很多房子不住人了,该就在房子���挨个转悠看有没有古董。在该的一个同学龙龙家有五眼窑洞,里面放着些瓶瓶罐罐。看好后2015年5月13日上午该联系收古董的一起去了韩家寨村,在路上收古董的问该是去哪里拿古董,该说是去该的姥姥家。到了村口该让收古董的在村口等着,该直接去了龙龙家的其中一眼窑洞,发现了两个罐子、两个铜质的酒壶及一些粮票。该偷上这些东西后到村口找收古董的。以300元卖给了他。后来又找收古董的卖给他了两个穿衣镜和五个胆瓶,都是从龙龙家的窑洞里找到的。办完事准备走,被村民发现,扭送到了公安局。2015年年初下大雪的时候,该在王湖菜市场的一家菜店打工,该平时开一辆五菱面包车送货,有一天,该悄悄把五菱车副驾驶储物箱里的备用钥匙拿走了,在下雪的那天晚上22时许,该用偷到的钥匙开到王湖村铁路附近将车藏起来,用车也只在村里开��,不敢进城。第二条该到菜市场上班,老板问该见车没,该说没有,老板怀疑车是该偷的,就不用该了。过了两天老板报案了,当天23时许,该将车开到了菜店门口。2013年冬天的一个晚上,该从西算峪村家中出来上厕所时看到邻居王某家一直黑着灯,该就像进去找点东西偷。王某家门没有锁,该就进了王某新盖的那间房间,进门就看见一台液晶电视,该就将电视偷走了,放到了该村一间废弃的房子里。第二天早上10时左右,该担心被别人发现该偷电视,就将这件事告诉该三叔,该三叔找到王某的大哥王计生,跟他说了这件事,之后该就从废弃房屋里拿出电视归还了王计生,王计生表示不再追究。10、证人赵某1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4日上午以300元的价格向一在王湖村认识的男子收了两个瓷罐、两个瓷肥皂盒、烟斗、烟嘴、铜钱和粮票��物品。之后该随同男子联系了一辆电动三轮到什贴镇韩家寨村收五个陶瓷胆瓶、两个穿衣镜、一个黑色釉罐及铜钱等物品时,被村民发现该所收物品系该男子所盗被抓的事实。11、证人秦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4日该见该妹夫赵某1以300元的价格向一在王湖村向一男子收了两个瓷罐、两个瓷肥皂盒、烟斗、烟嘴、铜钱和粮票等物品。之后该和妹夫赵某1随同男子骑电动三轮到什贴镇韩家寨村收五个陶瓷胆瓶、两个穿衣镜、一个黑色釉罐及铜钱等物品时,被村民发现该所收物品系该男子所盗被抓的事实。12、被告人张艳平的户籍信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12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艳平所盗物品均已返还失主,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审理期间选择认罪,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艳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贾军涛
审 判 员 柴富恒
人民陪审员 郭丹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素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