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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三终字第1053号

牛宝民与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巴彦都呼木嘎查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牛宝民;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巴彦都呼木嘎查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三终字第1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宝民。委托代理人陈海汕,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巴彦都呼木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林,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宝民与被上诉人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巴彦都呼木嘎查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克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牛宝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宝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汕,被上诉人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巴彦都呼木嘎查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润涓

审 判 员  麻秋野

代理

审判员  王 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