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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4117号

邹国辉与魏红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国辉,魏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4117号-3申请执行人邹国辉,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魏红丽,女,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邹国辉诉魏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魏红丽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邹国辉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等。因魏红丽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邹国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魏红丽的银行存款共54263.26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52238.26元已退申请执行人邹国辉。另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4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文彪

审判员  黎健敏

审判员  刘安民二○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