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民终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勇
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全虎
委托代理人:王建春,系被上诉人蔡全虎表叔。
上诉人朱勇因与被上诉人蔡全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01月0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强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张虹良、朱珊珊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全虎一审起诉称:蔡全虎与朱勇系工友,同在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杭州市江干区工地务工,2014年10月24日下午,蔡全虎与朱勇回到生活区二楼楼梯处时,朱勇抱推蔡全虎,致蔡全虎从二楼高处坠落,蔡全虎被送到医院抢救并入住浙江省中医院治疗,朱勇的行为造成蔡全虎头部重型颅脑损伤、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脑疝、左顶叶脑损伤、左侧丁枕骨骨折、颅底骨折,行开颅术治疗。脊柱损伤致胸11、12椎体和腰1椎体共3枚椎体压缩性骨折、脊柱生理曲度破坏弯曲,右足拇指末节趾间关节处骨折,其他软组织损伤。蔡全虎住院治疗近两个月,于2014年12月16日出院,支出医疗费173100.06元及购买辅助器材支具费2000元,药物弥可保315元,合计175415元(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垫付145000元)。2015年7月5日,安徽皖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蔡全虎的伤残程度为:1、头部损伤九级、脊柱损伤八级、右足拇指十级。后多次与朱勇协商赔偿事宜,但朱勇置之不理。故,蔡全虎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朱勇赔偿蔡全虎各种损失180288元;2、依法判决朱勇承担诉讼费用。朱勇一审答辩称:1、朱勇不存在过错,应驳回蔡全虎的诉请;2、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已经赔偿,朱勇不应赔偿;3、朱勇给付蔡全虎的2000元费用应予返还。一审法院查明:蔡全虎与朱勇系工友,同在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杭州市江干区工地务工,2014年10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蔡全虎与朱勇完工后回到生活区二楼楼梯处时,因琐事意见不一,朱勇抱推蔡全虎,致蔡全虎、朱勇从二楼高处先后坠落。蔡全虎被送到浙江省中医院抢救治疗住院53天,共支出医疗费173100.06元。后蔡全虎申请伤残鉴定,2015年7月5日,安徽皖北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蔡全虎的头部损伤属于《工标》九级伤残;脊柱损伤属于《工标》八级伤残;右拇趾骨折属于《工标》十级伤残;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20日,后续治疗费用续20000元。另查明:涉案工地二楼护栏已经腐朽,部分栏杆破掉。事情发生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150000元,其中经蔡全虎给付朱勇5000元。此外,朱勇支付蔡全虎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责任的承担需要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予以确定。经一审审理查明,蔡全虎与朱勇完工后回到生活区二楼楼梯处时,因琐事意见不一,朱勇从后面抱推蔡全虎,致蔡全虎、朱勇均从二楼高处坠落,蔡全虎先行坠落,朱勇跌落在蔡全虎身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与坠落先后顺序亦作证其事件发生时有抱推行为,朱勇对蔡全虎的受伤本院酌定其承担50%的法律责任。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应提供适合居住的活动板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但经查实,涉案工地二楼护栏已经腐朽,部分栏杆破掉,该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40%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来看,蔡全虎亦存在对自身安全保障的疏忽,应承担10%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鉴定结论,蔡全虎的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20日。蔡全虎住院53天,医疗费为173100.06元;误工费为19974元(300天×66.58元),护理费18288元(180天×10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120天×30元),营养费3600元(120天×30元),交通费530元(53天×10元),伤残赔偿金612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302973元。朱勇应依照责任大小承担,朱勇已支付蔡全虎2000元,该款应予扣除。因后续治疗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一审未予支持。综上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朱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全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损失149487元。案件受理费3906元,蔡全虎负担667元,朱勇负担3239元。朱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朱勇与蔡全虎之间没有发生任何纠纷,没有侵权故意,朱勇亦没有从后面抱推蔡全虎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蔡全虎与朱勇因琐事有意见不一没有依据。2、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认定案外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蔡全虎损失的40%,侵犯了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本案发回重审。3、蔡全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依据采纳。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对蔡全虎的损伤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残。蔡全虎的伤残鉴定结论是蔡全虎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后,与该公司之间作的司法鉴定,该鉴定依据工伤赔偿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是用于确定工伤赔偿的,不应作为本案赔偿依据采纳。4、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该由案外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因其对涉案事故简易房已经腐朽的栏杆疏于管理维护,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蔡全虎二审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朱勇抱推蔡全虎并致其坠落的行为是过失,并非故意,一审卷宗中杭州市江干区彭埠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是朱勇的抱推行为导致蔡全虎坠落受伤。2、一审法院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与蔡全虎达成赔偿协议自愿履行赔偿义务,一审法院对该公司的行为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3、关于伤残鉴定书,一审时朱勇并未对此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视为认可。4、朱勇认为应由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本案中,如果朱勇不抱推蔡全虎,蔡全虎不会坠落受伤,一审卷宗里杭州市江干区彭埠派出所对目击证人陈某的询问笔录与蔡全虎的叙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是朱勇的抱推行为导致蔡全虎坠落受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朱勇对一审已经举证、质证过的证据发表如下补充质证意见:1、一审中蔡全虎提供的浙江省杭州市彭埠派出所对现场目击证人陈某的询问笔录,陈某是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员工,其陈述推脱了该公司的相应责任,且该证据属于孤证,从陈某的证言可以看出朱勇与蔡全虎之间是玩耍,朱勇不存在过错,且栏杆的断裂是朱勇不能预测的,朱勇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2、蔡全虎的伤残鉴定意见,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依据,因蔡全虎的伤残鉴定结论是蔡全虎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后,与该公司之间作的司法鉴定,该鉴定是依据工伤赔偿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是用于确定工伤赔偿的,不应作为本案赔偿依据采纳。本院认证意见为:陈某的询问笔录能够与蔡全虎的陈述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蔡全虎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因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蔡全虎的鉴定报告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依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可。二审中,朱勇向本院提交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派出所对朱勇的询问笔录一份,以证明蔡全虎与朱勇之间没有打闹和抱推行为,案外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蔡全虎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合法性无异议,但朱勇是本案的当事人,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朱勇陈述两人是靠在栏杆上,如果栏杆断裂两人应同时坠落,而本案中蔡全虎与朱勇两人是先后坠落的,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朱勇无责任。本院认证意见为:该份询问笔录中朱勇的陈述与本案目击证人陈某及本案当事人蔡全虎的陈述均不一致,且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对其陈述进行佐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一审相同,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亦与一审一致。经二审审理查明:蔡全虎与朱勇系工友,同在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杭州市江干区工地务工,2014年10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蔡全虎与朱勇完工后回到生活区二楼楼梯处时,因琐事意见不一,朱勇抱推蔡全虎,致蔡全虎、朱勇从二楼高处先后坠落。蔡全虎被送到浙江省中医院抢救治疗住院53天,共支出医疗费173100.06元。
本院认为:归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朱勇对蔡全虎的损伤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3、蔡全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其伤残赔偿的依据。
一、关于朱勇对蔡全虎的损伤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结合蔡全虎本人的陈述及一审中蔡全虎提供的杭州市江干区彭埠派出所对现场目击证人陈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蔡全虎与朱勇在完工后回生活区二楼楼梯时因打闹玩耍发生纠纷,朱勇抱推蔡全虎,蔡全虎所依靠的栏杆腐朽断裂致蔡全虎、朱勇先后从二楼坠落,蔡全虎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虽然朱勇辩称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栏杆已经腐朽不符合居住条件,但抱推蔡全虎的行为是导致蔡全虎坠落受伤的主要原因,朱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根据朱勇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朱勇上诉提出其对蔡全虎的损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涉案事故发生后蔡全虎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就医疗费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已支付蔡全虎医疗费145000元,且本案中对蔡全虎的损害后果,朱勇、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及蔡全虎本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朱勇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冲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适当,并不侵犯朱勇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故朱勇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蔡全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其伤残赔偿的依据的问题蔡全虎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根据工伤赔偿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而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蔡全虎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依据采纳。故朱勇上诉提出蔡全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其伤残赔偿依据的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蔡全虎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依据的鉴定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其伤残赔偿的依据采纳,故蔡全虎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因蔡全虎的内固定未取出,经咨询鉴定机构,其暂不具备鉴定条件,故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关于蔡全虎伤残部分的相关损失,本院不予处理,可待其内固定取出后,鉴定后再另案处理。蔡全虎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53天,出院医嘱载明休息一个月,本案中蔡全虎的损失为:医疗费173100.06元,护理费5384.80元(53天×101.60元),误工费为5526.14元(83天×66.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53天×30元),营养费1590元(53天×30元),交通费530元(53天×10元),共计187721元。朱勇先行支付给蔡全虎的2000元应予以扣除,朱勇还应支付蔡全虎91861元(187721元×50%-2000元)。综上,朱勇关于蔡全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其伤残赔偿依据的上诉意见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对蔡全虎的损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及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清楚、适用法律及所作判决部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民一初字第0676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蔡全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1861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朱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953元,由上诉人朱勇负担1600元,被上诉人蔡全虎负担3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上诉人朱勇负担1500元,由被上诉人蔡全虎负担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 强
代理
审判员 张虹良
代理
审判员 朱珊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明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