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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402号

林志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当事人
林志,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36号集浩大厦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爱华,董事长。

上诉人林志因与被上诉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林志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志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