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36号集浩大厦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爱华,董事长。
上诉人林志因与被上诉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林志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志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