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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1053号

吕立军与黄文兵、徐卫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立军,黄文兵,徐卫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吕立军。被执行人黄文兵。被执行人徐卫亚。申请执行人吕立军与被执行人黄文兵、徐卫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张塘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黄文兵、徐卫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吕立军货款5435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4618元(已减半收取),由黄文兵、徐卫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与房管部门等机构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黄文兵、徐卫亚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4500元,尚未执行到位54366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买卖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但买卖合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金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