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8民初13号

赵某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8民初13号原告赵某甲。被告韩某。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邸贝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怀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生一女,取名赵某乙。结婚10多年,我们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被告连一年时间也没有和我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未书面答辩,庭审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恋爱期间,双方相处较好。婚后于××××年××月××日(农历2008年2月29日)育有一女,取名赵某乙,现在随被告生活,在读小学。2014年农历10月份左右,因居住的房屋失火,原、被告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原告多次去被告娘家寻找被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二人育有一女,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家庭结构,夫妻二人应在心理换位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多加沟通。以营造和睦的家庭生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邸贝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令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