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汉族,1960年6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郑彦萍,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法调确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6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605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彦萍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郑彦萍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郑彦萍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福州路分理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