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251号原告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朴海燕,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谷塔。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蓝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