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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终192号

赵容英、赵蓉珍因与赵荣方、赵蓉碧、赵荣琴、赵远丽、赵远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偏坡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8-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赵容英,赵蓉珍,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偏坡村民委员会,赵荣方,赵蓉碧,赵荣琴,赵远丽,赵远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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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容英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蓉珍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正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偏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永贵,该村民委员会书记。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荣方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蓉碧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荣琴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远丽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远梨上诉人赵容英、赵蓉珍因与被上诉人赵荣方、赵蓉碧、赵荣琴、赵远丽、赵远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偏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偏坡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63号民事��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12元,退赵容英、赵蓉珍。

审 判 长  谢清明

代理

审判员  余 鑫

代理

审判员  庞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