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容英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蓉珍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正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偏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永贵,该村民委员会书记。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荣方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蓉碧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荣琴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远丽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远梨上诉人赵容英、赵蓉珍因与被上诉人赵荣方、赵蓉碧、赵荣琴、赵远丽、赵远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偏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偏坡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63号民事��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12元,退赵容英、赵蓉珍。
审 判 长 谢清明
代理
审判员 余 鑫
代理
审判员 庞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