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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53号

合肥三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合肥三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三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际路南合肥学院配套生活区食堂A07,组织机构代码75099528-9。

法定代表人:黄慧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国大道西侧时代广场3幢,组织机构代码55780105-9。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三津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9981170-0。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三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81282.86元(其中本金1195401.86元,案件执行费17042元,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29759元,违约金23908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