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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18号

全印锋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全印锋,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18号

原告:全印锋,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印锋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印锋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全印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印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全印锋负担。

审判员 谢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