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18号
原告:全印锋,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印锋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印锋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全印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印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全印锋负担。
审判员 谢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