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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丘北运丰租车行与被执行人施国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丘北运丰租车行,施国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丘北运丰租车行。负责人李加兰,1966年8月20日生。被执行人施国能,1984年6月3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运丰租车行与被执行人施国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3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杨忠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奕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