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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304号

臧某某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臧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304号原告臧某某,女,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冀振北,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环城受理点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以已与被告李某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臧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

审判员  翟力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