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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执字第02767号

钟志刚与胡坦琴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志刚,胡坦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执字第02767号申请执行人钟志刚,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被执行人胡坦琴,女,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申请执行人钟志刚与被执行人胡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法民初字第5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坦琴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胡坦琴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坦琴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钟志刚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现被执行人胡坦琴仍欠申请执行人钟志刚1012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27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 翔执行员 江 涛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