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22民初57号

毛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57号原告毛某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以考虑小孩成长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陈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