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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24号

董成与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成,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24号

申请执行人:董成,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总经理。本院受理的董成申请执行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结。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瑜

代理

审判员  杨少青

代理

审判员  徐志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