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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69号

王规文与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规文,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王规文,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6号院13号楼3层广宜居快捷酒店6688房间。法定代表人于海川。申请执行人王规文与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解除原告王规文与被告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签订的《分销商合同》;

二、被告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规文技术服务费一万九千八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规文已预交,被告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规文)。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规文已预交,被告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规文)。权利人王规文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规文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林 风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