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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159号

申请人朱素珍与被执行人黄顺清、谢尧珠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素珍,黄顺清,谢尧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朱素珍,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顺清,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谢尧珠,女,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朱素珍与被执行人黄顺清、谢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素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52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该房产当待处置变现。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另案查封,当待处置变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王天文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