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6民初351号

吴修勇与陈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修勇,陈聪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351号原告吴修勇,农民。被告陈聪聪,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福会,山东省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勇与被告陈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修勇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修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吴修勇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立

代理

审判员  季兴猛

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