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351号原告吴修勇,农民。被告陈聪聪,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福会,山东省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勇与被告陈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修勇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修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吴修勇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立
代理
审判员 季兴猛
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