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622民初194号
原告:王燕,男,生于1981年7月2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委托代理人:余忠诚,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露,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杨顺莲,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邹矮虎,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刘云露、杨顺莲、邹矮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燕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罗昌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祥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