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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民初194号

王燕与刘云露、杨顺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7-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巧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燕;刘云露;杨顺莲;邹矮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622民初194号

原告:王燕,男,生于1981年7月2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委托代理人:余忠诚,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露,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杨顺莲,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邹矮虎,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刘云露、杨顺莲、邹矮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燕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罗昌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祥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