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75号
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习学斌,该联社玉笥信用社主任。
被告:龚晓红。
被告:谢丽清。
被告:龚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龚晓红、谢丽清、龚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为6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云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