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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75号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晓红、谢丽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晓红,谢丽清,龚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75号

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习学斌,该联社玉笥信用社主任。

被告:龚晓红。

被告:谢丽清。

被告:龚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龚晓红、谢丽清、龚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为6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云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