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左文柱,男,1966年生。被执行人王加胜,男,1967年生。申请执行人左文柱与被执行人王加胜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峨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
一、自诉人左文柱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王加胜刑事部分的指控;
二、由被告人王加胜赔偿自诉人左文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共计29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还应支付28000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8000元,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
三、自诉人左文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左文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加胜支付案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加胜以其通过司法救助得以偿还17859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3)峨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永华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施林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海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