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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申14号

申请人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XX有限公司,申XX,余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区XX路XX区XX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XX。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申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XX区XX居委会XX村**期**号**楼。原审被告余XX,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县XX镇XX村**号。原审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路XX号XX公寓第XX幢XX房。法定代表人余XX。原审被告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县XX镇XX街**号。再审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XX及原审被告余XX、XXXX有限公司、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XX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孟庚秋

审 判 员  王江晖

代理

审判员  叶子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明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