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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307号

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薄立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立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温泉雅居小区5号楼售楼处。法定代表人鞠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凤云,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薄立臣,男。

上诉人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薄立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薄立臣与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琳公司)就温泉雅居6号楼西头南北各一间车库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薄立臣于2013年6月27日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及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分别作出(2013)林民初字第406号和(2013)庆民二终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并已生效,确定该两处车库归薄立臣所有。薄立臣据此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执行。因瑞琳公司逾期履行,原审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9日、2014年1月14日和7月8日分别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强制执行公告,但瑞琳公司并未实际交付,而于2014年8月28日迟延了8个月零10天才交付了两个车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薄立臣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2013年12月9日起依法取得了涉案温泉雅居6号楼西头南北各一间车库所有权,并于2014年7月24日因法院执行而依法取得车库的使用权。薄立臣已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履行了买方义务,及时、足额支付了购房款项,瑞琳公司理应按时交付车库,履行卖方义务,但其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车库,已构成违约,应当对薄立臣因逾期未能使用车库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对此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4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故对瑞琳公司逾期交付车库给薄立臣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瑞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赔偿薄立臣因逾期交付车库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66元((8个月×400元+400元/30天×10天)×2);

二、驳回薄立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瑞琳公司向本院上诉称:

一、我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施工人韩华光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因此不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问题。

二、一审法院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安置补助每月400元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薄立臣答辩称:

一、涉案车库已被一、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确认归我方所有,如果上诉人仍有异议,可以申请再审。

二、我方在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十日后到实际交付车库这段时间内产生的损失,上诉人应当赔偿。关于赔偿的标准,一审法院是根据林甸县发布的一个拆迁补偿文件来确定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林甸县人民法院以(2013)林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对涉案车库的所有权作出了判决,该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上诉人瑞琳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薄立臣交付涉案车库,因此上诉人瑞琳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向被上诉人薄立臣交付车库的法定义务。对被上诉人薄立臣因上诉人瑞琳公司未及时交付车库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上诉人瑞琳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被上诉人薄立臣主张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支付利息的标准过高,一审法院参照林甸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拆迁补偿的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判决上诉人瑞琳公司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向被上诉人薄立臣赔偿损失,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瑞琳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瑞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文斌

代理

审判员  齐少游

代理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