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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108号

张某与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10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501。法定代表人李莎。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