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申1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志仙,女,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海霞,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再审申请人杨志仙因与被申请人宁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民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志仙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审对本案最基本的事实没有查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原审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反诉权利。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因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故本院对此依法不予审查。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对本案最基本的事实没有查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的问题。经查,杨志仙到宁海霞的店内购买家具,经选购看中型号为7006四门衣柜一组和型号7006高箱床一张,共计价值8000元。宁海霞将杨志仙选中的家具送到杨志仙家,并进行了组装,杨志仙对货物进行了验收,当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反诉权利的问题。经查,对于宁海霞交付的家具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欺诈,杨志仙已经另案提起诉讼。故,对该再审事由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杨志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志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亢 康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刘亚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帅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