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554-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负责人闫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妍,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府谷县三道沟乡新庙村白里墩自然村011号。身份证号:612723196312214813。被告张某,女,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府谷县三道沟乡新庙村白里墩自然村011号。身份证号:612723196502044827。被告王某,男,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府谷县庙沟门镇化皮沟村中沙墕自然村15号。身份证号:612723196205164419。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朱某、张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霍武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