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61号原告马云志,男,1942年5月2日出生。被告余锦坤,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志与被告余锦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志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余锦坤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马云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云志负担。
审判员 程昆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明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