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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161号

马云志与余锦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云志,余锦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61号原告马云志,男,1942年5月2日出生。被告余锦坤,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志与被告余锦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志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余锦坤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马云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云志负担。

审判员  程昆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明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