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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377号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377号原告高某甲,2004年1月7日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高某甲母亲),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高某乙,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2月2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甲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恩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