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377号原告高某甲,2004年1月7日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高某甲母亲),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高某乙,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2月2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甲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恩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