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104号
原告:刘玉,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组织机构代码66052765-X。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以需要收集更多资料以及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刘玉承担。
审判员 陈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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