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26-1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梅,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丁正权,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谢翠云,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八里村高庄队。
法定代表人:谢翠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建梅与被执行人丁正权、谢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2)滁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建梅于2015年7月1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李建梅与被执行人丁正权、谢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八里村高庄队的土地(天国用2011第004140号)和房屋(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在此之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正权名下的位于天长市聚宝路122号、124号两间门面房。但已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变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滁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