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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899号

吴春辉与张凤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春辉,张凤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辉,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阿尔山市。被执行人张凤芝,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吴春辉申请执行张凤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春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凤芝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凤芝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吴春辉未受偿金额为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8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