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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27号

柳某与胡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柳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27号

原告:柳某。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柳某负担。

审判员  王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