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27号
原告:柳某。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柳某负担。
审判员 王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 来自
柳某与胡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27号
原告:柳某。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柳某负担。
审判员 王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