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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执139号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闫兆全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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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27执139号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占威,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成年。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3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应缴罚款360元,滞纳金360元,共计罚款72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3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诉讼。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2013年4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国土资监(2015)处罚字03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应缴罚款360元,滞纳金360元,共计罚款72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闫兆全承担。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通过本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邱继伟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