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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民初字第215号

陈某某与汪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81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陈某某,女,现住云南安宁市。被告汪某某,女,现住云南安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以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如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思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