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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抗11号

欧军与胡晓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军;胡晓冬;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欧军;胡晓冬;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11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军,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晓冬,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诉人欧军与被申诉人胡晓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日作出(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欧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1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   林   成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松

代理

审判员 王革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