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XX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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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典当有限公司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XX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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