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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522号

原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平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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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522号原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路。法定代表人何飞,经理。被告王平安,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从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记员王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