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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135-1号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索红娟、索宝利、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索宝利,索红娟,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17号。负责人郑建辉,主任。被执行人索宝利,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宝鸡市上马营。被执行人索红娟,女,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宝鸡市上马营。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0号,证件号码71351778-x。法定代表人索宝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索红娟或索宝利或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3335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