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294号原告青岛茂祥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胜浩,经理。被告孙晓平,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茂祥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茂祥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晓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茂祥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