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2294号

青岛茂祥橡胶有限公司与孙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茂祥橡胶有限公司,孙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294号原告青岛茂祥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胜浩,经理。被告孙晓平,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茂祥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茂祥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晓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茂祥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