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02号
原告:张晓云,女,汉,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徐义德,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滁州市邦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2202107J。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良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云与被告滁州市邦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云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滁州市邦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