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6748号

霍天成与刘福伟、侯云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21-06-1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霍天成;刘福伟;侯云丽;刘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2民初6748号 原告霍天成,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曾雨佳,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福伟,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侯云丽,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刘航,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天成诉被告刘福伟、侯云丽、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霍天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各被告名下的财产897,365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一份作为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霍天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福伟、侯云丽、刘航名下的银行存款897,3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立秋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诗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