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王更成,农民。被告葛岁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更成与被告葛岁东为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更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新
审 判 员 尹慧爽
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浩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