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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1602号

王更成与葛岁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更成,葛岁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王更成,农民。被告葛岁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更成与被告葛岁东为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更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新

审 判 员  尹慧爽

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浩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