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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金终字第239号

付德强与张青霞、李宏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青霞,付德强,李宏洲,杨德胜,周兰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金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霞。

委托代理人:李楠、许关芳,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德强,自由职业。

原审

被告:李宏洲。

原审

被告:杨德胜。

原审

被告:周兰芳。

上诉人张青霞因与被上诉人付德强、原审被告李宏洲、杨德胜、周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青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楠,被上诉人付德强,原审被告李宏洲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杨德胜、周兰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苏 娜

审 判 员  周艺军

代理

审判员  甄开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