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金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霞。
委托代理人:李楠、许关芳,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德强,自由职业。
原审
被告:李宏洲。
原审
被告:杨德胜。
原审
被告:周兰芳。
上诉人张青霞因与被上诉人付德强、原审被告李宏洲、杨德胜、周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青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楠,被上诉人付德强,原审被告李宏洲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杨德胜、周兰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苏 娜
审 判 员 周艺军
代理
审判员 甄开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