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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民初105号

王某与郑某、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郑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10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7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郑某,男,汉族,现年41岁,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尹某,男,汉族,现年35岁,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明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刘西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