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10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7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郑某,男,汉族,现年41岁,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尹某,男,汉族,现年35岁,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明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刘西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