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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终字第780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杨宗松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宗松,遂昌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终字第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宗松,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县前街*号。法定代表人沈世山,代县长。委托代理人瞿成明,遂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俊伟,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宗松诉遂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浙丽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杨宗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定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杨宗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杨宗松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宗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惠 忆

审 判 员  唐维琳

代理

审判员  蔡成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一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