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3民初96号

陈久刚、陈长荣等与吴桂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久刚,陈长荣,吴桂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96号

原告:陈久刚,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原告:陈长荣,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卞宗,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桂勤,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久刚、陈长荣诉被告吴桂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久刚、陈长荣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桂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久刚、陈长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久刚、陈长荣撤回对被告吴桂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久刚、陈长荣负担。

审判员 明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